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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35-12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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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八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QXU0F:

  我局查处你单位将河源万达项目(01/02/03)一体化腻子专业分包工程发包给中恒万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期间,中恒万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35-12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将河源万达项目(01/02/03)一体化腻子专业分包工程发包给中恒万达(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兹有尹振洲、彭俊芝等多名劳动者投诉称在该工程工作被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核对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责令你单位对接核对尹振洲、彭俊芝等多名劳动者反映在该工程工作被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没有异议的,将核对情况书面确认(加盖公章)提交,存在异议的,在收到本指令书后将核对情况书面解释和说明,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提交。

  你单位应当在接收本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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