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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3〕第114-9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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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在向自然人叶万林、叶惠平、叶勇华承包东源县曾田镇私人别墅住宅建设项目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14-9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向自然人叶万林、叶惠平、叶勇华承包东源县曾田镇私人别墅住宅建设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谢树章及郑群志等11名劳动者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203864元(详见附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决定由你单位足额支付谢树章及郑群志等11名劳动者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203864元(详见附件)。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docx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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