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融和生态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东源分公司:
我局查处你公司拖欠王海生、朱建红、朱克明等共3名劳动者自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36210.18元一案,因你本人以逃避方式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接听电话联系,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20-5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经营用工期间存在拖欠王海生、朱建红、朱克明等共3名劳动者自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36210.18元(详见附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决定你单位足额支付拖欠王海生、朱建红、朱克明等共3名劳动者自2023年2月至2023年9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36210.18元(详见附件)。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告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