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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179-6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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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东江水乡隆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325061135L

  你单位在东源县开发建设汇景·九里湾花园(B5、B6、B7、B8、B9)栋住宅楼、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期间,将该工程发包给广东腾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施工,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汇景九里湾项目B组团(B5-B9栋)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及时拨付或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广东腾创建设有限公司拖欠游惠达、林树鸿、蒙文生等270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2508457元。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法律文书,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无法查询到经营办公地址,我局依法作出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被拒绝接收,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79-6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开发建设汇景·九里湾花园(B5、B6、B7、B8、B9)栋住宅楼、地下室及人防工程期间,将该工程发包给广东腾创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施工,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严格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79-3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一)你单位所提供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工资费用凭证,未清楚备注摘要用途及工程项目名称;

  (二)未提供工程款拨付申请表,所提供工程款划拨凭证未清楚备注摘要用途及工程项目名称;

  (三)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四)未对接核对游惠达、林树鸿等多名劳动者投诉称在该工程工作期间存在被拖欠劳动报酬问题。

  二、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汇景九里湾项目B组团(B5-B9栋)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及时拨付或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广东腾创建设有限公司拖欠游惠达、林树鸿、蒙文生等270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2508457元(详见附件)。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79-3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加盖印章)和接受询问调查:

  (一)将你单位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工资费用的凭证记录制作列表,清楚备注摘要用途及工程项目名称;

  (二)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拨付申请表,将你单位所提供工程款划拨凭证清楚备注摘要用途及工程项目名称;

  (三)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二、责令你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游惠达、林树鸿、蒙文生等270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2508457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收本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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