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东江水乡隆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325061135L:
你单位在东源县开发建设河源九里湾项目2023-2025年度零星维修工程期间,将该工程发包给河源市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建施工,存在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河源九里湾项目2023-2025年度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单位河源市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张伟、贺仁飞等7名劳动者自2023年8月9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78000元。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法律文书,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无法查询到经营办公地址,我局依法作出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被拒绝接收,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84-11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罚单位在东源县开发建设河源九里湾项目2023-2025年度零星维修工程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严格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84-5号)要求报送以下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一)未按照要求提供该工程项目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未按照要求提供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任命书、工程项目合同书、全部分包工程合同书、分包单位委托总承包代发工资委托书;
(三)未按照要求提供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节点或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拨付申请表、工程款划拨凭证;
(四)兹有张伟、贺仁飞等7名劳动者投诉称在该工程工作期间存在被拖欠劳动报酬问题,被处罚单位逾期未对接核对该情况,未按要求提交书面确认,亦未按要求提出异议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二、将该工程发包给河源市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建施工,存在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河源九里湾项目2023-2025年度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单位河源市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张伟、贺仁飞等7名劳动者自2023年8月9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78000元。我局依法责令被处罚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上述劳动者的报酬,被处罚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鉴于被处罚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84-10号),并告知被处罚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快递凭单、邮件轨迹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等规定,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配合先行垫付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违法情节较重。
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等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配合先行垫付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罚款12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2000元(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四楼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书面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财务室。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