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东江水乡隆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325061135L:
你单位在东源县开发建设河源九里湾项目2023-2025年度零星维修工程期间,将该工程发包给河源市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建施工,存在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河源九里湾项目2023-2025年度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单位河源市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张伟、贺仁飞等7名劳动者自2023年8月9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78000元。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法律文书,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无法查询到经营办公地址,我局依法作出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被拒绝接收,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84-12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在东源县开发建设河源九里湾项目2023-2025年度零星维修工程期间,将该工程发包给河源市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建施工,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未按照双方签订的《河源九里湾项目2023-2025年度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单位河源市雅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张伟、贺仁飞等7名劳动者自2023年8月9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78000元。我局依法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84-7号)责令先行垫付上述劳动报酬,被处理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鉴于被处理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84-9号),并告知被处理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邮寄快递凭单、邮件轨迹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决定由被处理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张伟、贺仁飞等7名劳动者自2023年8月9日至2024年1月19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78000元。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