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何关华,性别: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5********77X,住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黄村镇正昌村委会正下小组0585号,联系电话:136*****863、137*****273、188*****121,银行账户:621728********2626,开户银行名称:农村信用联社。
参保人何关华从2022年07月在粤省事申请失业金待遇,由我局按月支付失业金和求职补贴和失业价格补贴合计:1743元。经核查,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府〔2020〕67号)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原因(停保原因)真实性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依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在2024年8月29日和2024年9月19日我局向你邮寄送达《退款通知书》,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将于2022年07月违规领取的1743元失业金待遇和求职补贴和失业价格补贴退回到我局社会保险失业基金账户,划款时请备注“退回东源县何关华失业金待遇”。
账户名称: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001748301053000929-000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新明;联系电话:0762-8808272;联系地址: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一楼综合业务1015窗口)
东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