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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242-7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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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公司拖欠陈锦强等6名劳动者自2024年3月至6月劳动报酬共计69960元一案,因你本人以逃避方式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接听电话联系,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42-7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经营用工期间存在拖欠陈锦强等6名劳动者自2024年3月至6月劳动报酬共计69960元(详见附件);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42-2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242-3号)、《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242-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42-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42-6号)、送达回执、调查询问笔录、未发放人员工资金额的欠薪材料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等规定。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决定由你单位足额支付陈锦强等6名劳动者自2024年3月至6月劳动报酬共计69960元(详见附件)。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png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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