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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4〕第272-6)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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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陈海龙等5名劳动者自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劳动报酬共计159739元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2-6)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的以下行为:

  一、逾期不按照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监字〔2024〕第272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272-4号)要求被告知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进行整改,被告知单位逾期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多次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拒不配合,法定代表人口头承诺在2025年春节前支付解决工人工资,但逾期未履行,违法情节较重。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等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按照我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罚10000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告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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