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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6〕第1-2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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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包河源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块四D11-D15栋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将河源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块四D11-D13栋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发包给广东瑞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期间,我局查处伍锦锋等劳动者投诉反映被欠薪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通过邮寄送出法律文书无人接收,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2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在东源县承包河源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块四D11-D15栋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期间,将河源万达广场销售物业地块四D11-D13栋铝合金门窗及栏杆工程发包给广东瑞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组织用工,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广东瑞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伍锦锋等10名劳动者自2024年9月8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的报酬共计234527元的问题。我局依法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3号)责令其先行清偿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被处理单位逾期拒不改正。我局处理期间,化解了80000元劳动报酬,迄今该工程仍存在拖欠10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154527元。

  鉴于被处理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6年4月22日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3号),并告知被处理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理单位在限期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回执、邮政特快专递凭证、邮件轨迹截图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决定由被处理单位先行清偿支付伍锦锋等10名劳动者自2024年9月8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的报酬共计154527元,再依法进行追偿。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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