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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6〕第111-3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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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建的汇景九里湾A组团住宅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A4、A7栋)、汇景九里湾B组团住宅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B1栋)期间,将相关工程分包给河源市昌和兴实业有限公司承包组织用工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因你单位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拒绝接收我局邮寄的法律文书,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6〕第111-3号)法律文书。

  你单位在我县承建的汇景九里湾A组团住宅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A4、A7栋)、汇景九里湾B组团住宅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B1栋)期间,将相关工程分包给河源市昌和兴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河源市昌和兴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汇景九里湾项目A组团住宅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A4、A7栋)存在拖欠52名工人自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461605元;

  二、河源市昌和兴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汇景九里湾项目B组团住宅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B1栋)存在拖欠52名工人自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154012.7元;

  以上两个工程共拖欠52名工人自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4615617.7元。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等规定,下达指令如下:

  责令你单位先行清偿52名工人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4615617.7元,再依法进行追偿。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法律文书3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证明书面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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