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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时间: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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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G-2022-002


东府办〔202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东源县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九届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及八届12次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金融工作局反映。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东源县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稳定金融经济秩序,贯彻落实《中共东源县委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电〔2020〕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东源县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封闭运作、有偿使用、严控风险”原则,由县财政一次性安排1000万元资金设立东源县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单户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贷款转贷服务,主要用于协助我县辖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法人企业按时转贷,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三条县政府建立东源县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县金融工作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由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规划、制度等;组织落实融资专项资金来源和组成;对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议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专项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转贷办”),设在县金融工作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金融工作局(县转贷办)牵头拟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负责与辖内有关银行业机构签订融资专项资金合作协议;负责审批企业的融资专项资金申请;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贷款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

  (二)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落实融资专项资金,由县工商信局会同县金融工作局加强对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要与县法院、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贷款合作银行建立紧密联系机制,依法提供绿色通道,并在不涉及抵押物被查封、价值不足、闲置、纠纷等问题以及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争取1天内办结融资专项资金项目的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实现解押、续押无缝对接。

  第五条 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条件、职责如下:

  (一)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为融资专项资金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二)受联席会议委托,依法依规在我县其中一家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东源县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县融资服务平台”)。县融资服务平台在县转贷办领导下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县融资服务平台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接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融资专项资金,本办法实施期满10个工作日内将结余专项资金划还县财政。

  (三)负责与业务合作银行、企业签订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协议,在合作银行开设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按本办法规定为企业提供融资专项资金服务。

  (四)负责对每笔融资专项资金进行书面登记,并在办理每笔转贷业务前与有关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做好沟通。

  (五)每季度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开展情况。

  第六条 业务合作银行职责如下:

  (一)业务合作银行是指办理转贷贷款手续的银行(以下简称“放贷银行”)。

  (二)保证转贷客户准入条件合法合规。

  (三)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的条件。

  (四)保证转贷贷款发放时全封闭运行,并即时归还相对应的原欠贷款,实行无缝对接。

  (五)持续跟踪融资专项资金走向,保证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及时转入融资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内。

  第七条 融资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或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实际控制人,下同)。

  (二)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配偶无不良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

  第八条企业主提出申请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仅限于由注册地在我县辖内的法人银行机构和注册地在县外的法人银行机构设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必须用于偿还、续贷投入产经管的生产经营类贷款。

  第九条 企业申请融资专项资金单笔最高限额300万元,且仅限申请企业和企业主用于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同一企业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次数原则上每年申请不超过2次(含2次),如遇特殊情况,同一企业每年申请次数超过2次的,需经报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融资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支付使用费。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融资专项资金前5个工作日的使用费按放贷银行的同期利率计收,第6个工作日起按放贷银行的同期利率上浮20%计收。如融资专项资金使用超过15个工作日的,则由县融资服务平台直接从业务放贷银行账号撤回,企业续贷或转贷产生的问题和责任由企业和贷款银行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在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放贷银行可为企业办理同区跨行或同行跨区的转贷业务。

  第十二条 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缴入融资服务平台专户,纳入专款专户管理。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费用一年一定,每年由县融资服务平台向联席会议申请,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在融资专项资金收益中安排。融资专项资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后,经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全部安排用于增加融资专项资金本金。

  第十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融资专项资金。企业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有相关不良记录的,纳入县有关信用档案,且不得再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享受我县各项政府补贴补偿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放贷银行机构因过失和违约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的,由放贷银行机构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县政府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取消该银行机构当年参加我县各项先进荣誉评比和申请各级财政支持政策及资金奖励的资格,并作为其日后参与地方项目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本办法由县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县金融工作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zcjdpt?id=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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