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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业盘活利用低效用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时间: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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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G-2022-004

东府办20221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企业盘活利用低效用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关于支持企业盘活利用低效用地促进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产业园区用地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21〕16号),更大力度支持企业盘活利用低效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化水平,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措施:

  一、实施对象

  (一)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取得低效用地使用权,且自行升级新建高标准厂房,新厂房容积率超过2.0。

  (二)原企业在现有低效用地上改建或新建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通过租赁等方式招引其他企业入驻新厂房并取得租赁收入。

  (三)其他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使用低效用地上改建或新建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的使用权,承租期不少于3年且三个月内投产或一年内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支持举措

  (一)通过收购等方式取得低效用地使用权的企业,自行升级新建高标准厂房(新厂房容积率超过2.0),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新增建筑面积在享受市级200元/平方米奖励的基础上,再额外享受100元/平方米的奖励。新厂房建成后,允许企业自用、租赁或按照合同约定分割转让。

  (二)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物业转型。支持原企业通过改建或新建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对现有低效用地进行盘活利用,并通过租赁等方式招引其他企业入驻新厂房。自原企业取得第一笔租赁收入之日起,按租赁入驻企业对当年度县级财政贡献(不含财政非税收入、土地交易、建筑安装相关税费)的50%给予原企业奖励,连续奖励3年。

  (三)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使用低效用地上改建或新建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的使用权的其他企业,按其实际租赁的厂房、工业大厦面积(以租赁合同为准)给予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奖补,奖补年限3年,其中当年奖补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对当年度县级财政贡献。企业在租赁期内转租、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中止奖励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励。

  三、申请流程

  (一)企业通过收购等方式盘活利用低效用地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收购资料、交易凭证、公司章程、工商资料、不动产权证、承诺书、竣工证明等,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二)原有企业通过改建或新建高标准厂房、工业大厦盘活利用现有低效用地并出租新厂房的项目。由原有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合同、新厂房规划设计方案、公司章程、工商资料、承诺书、竣工证明、租赁合同等,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三)其他企业通过租赁方式盘活利用低效用地的项目。由租赁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租赁合同、租金凭证、公司章程、工商资料、承诺书、投产证明或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证明等,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将适时会同县财政局、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其他

  (一)奖补资金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申报和资金发放的时间以实际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一年如获得相应奖补资金,则第二年、第三年无需再提交申请,即可按上述对应条款获得奖补。

  (二)本措施自2022年7月15日开始实施,2025年7月15日失效。

  (三)本方案由东源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低效用地界定和其他有关说明


  附件

  低效用地界定和其他有关说明

  一、低效用地界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低效用地:

  1.企业已建成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5(饮料产业在1.0)以下的;

  2.年税收强度(单位工业用地面积缴纳税收总额,不含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低于20万元的;

  3.年投资强度(单位工业用地面积完成的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

  4.年产出密度(单位工业用地面积产生的年度工业总产值)低于400万元的;

  5.项目用地使用率低于50%的宗地;

  6.企业处于停工停产或半停工半停产状态达半年以上的;

  7.生产性厂房实际使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50%的;

  8.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厂房闲置,自愿申请为低效用地的;

  9.广东省(东源)水库移民双转移示范基地内的空置厂房(适用于其他企业通过租赁方式盘活利用低效用地);

  10.现有企业空置的厂房(由开发区或所在乡镇提供证明,适用于其他企业通过租赁方式盘活利用低效用地)。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有关说明

  通过收购等方式盘活利用低效用地的项目,主要是指:招商项目的企业法人、关联方、投资人或共同投资人直接收购低效厂房的,收购方式可通过股权变更实现(不要求招商项目的股东与收购方的股东一致,但必须有同一名相同的股东)。收购低效厂房后,收购方应将低效厂房用于工业项目生产用房,不得用于非工业生产用房,原则上收购的低效厂房不得闲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dyzw/zcjd/content/post_502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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