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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东源县老企业激发新活力的奖励措施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时间: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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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G-2022-005

东府办〔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东源县老企业激发新活力的奖励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关于支持东源县老企业激发新活力的奖励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建设幸福和谐美丽河源”目标定位,加快培育“五大产业”,大力实施“七大行动”战略部署以及县党代会“八大重点任务”工作部署,以更大力度支持企业降低成本、扩大产能、提质增效,营造更为优越的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企业内生动力,推动全县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制定本奖励措施。

  一、奖励对象

  在东源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满2年以上且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措施

  (一)财政贡献奖励

  1.对当年财政贡献(不含财政非税收入、土地交易、建筑安装相关税费,下同)实现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的增长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增长比例在25%至30%(不含30%)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30%至45%(不含45%)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45%以上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对当年财政贡献实现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的增长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增长比例在20%至25%(不含25%)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25%至30%(不含30%)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30%以上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3.对当年财政贡献实现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的增长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增长比例在15%至20%(不含20%)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20%至25%(不含25%)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25%以上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对当年财政贡献实现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的增长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增长比例在10%至15%(不含15%)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15%至20%(不含20%)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20%以上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5.对当年财政贡献实现3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企业,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的增长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增长比例在8%至10%(不含10%)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10%至15%(不含15%)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15%以上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6.对当年财政贡献实现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的增长比例给予一定奖励,增长比例在5%至8%(不含8%)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8%至12%(不含12%)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增长比例在12%以上的,按其对比上一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7.上述奖励以企业2021年度财政贡献数据为基准。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须保持正增长且达到上述奖励要求,方可获得奖励。如企业对当年度县级财政贡献出现负增长,下一年无论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增长如何,均不能享受奖励。如,某企业2022年度对县级财政贡献出现负增长,则2023年度无论企业对县级财政贡献增长如何,该年度不能享受奖励。若企业2024年度对县级财政贡献正增长且达到上述奖励要求,则2024年度可继续享受奖励。

  (二)营收增长奖励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长100%(含)以上的工业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含本地关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下同)奖励40万元。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至4亿元(不含4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长80%(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60万元。

  3.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亿元至6亿元(不含6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长50%(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80万元。

  4.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且当年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90万元。

  (三)营收标杆奖励

  1.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至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工业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含本地关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下同)奖励200万元。

  2.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至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300万元。

  3.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至40亿元(不含4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500万元。

  4.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0亿元至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工业企业奖励1000万元。

  5.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200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企业财政贡献和主营业务收入均以税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二)营收增长奖励与财政贡献奖励不可同时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奖励。

  (三)本措施自2022年7月15日开始实施,2025年7月15日失效。

  (四)本措施由东源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dyzw/zcjd/content/post_502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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