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告
DFG-2025-005
东府〔2025〕64号
经研究,《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的通告》(东府〔2020〕76号)期满后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2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居民按用水量每吨0.85元。
(二)非居民按用水量每吨1.20元。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全县乡镇各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和其它自取水源并向县管网、县区河流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补贴措施
为确保乡镇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开征污水处理而降低,对东源县乡镇低收入群体每人每月补贴6元。具体由县民政部门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名单给住建局或供水企业统一核定后,报县财政部门拨付。
四、征收办法
(一)乡镇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局负责征收。对使用自来水的用户,由县住建局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按实际用水量一并征收。
(二)县乡镇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乡镇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发展,不得挤占和挪用。
特此通告。
东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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