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DFG-2025-006
东府〔2025〕65号
经研究,《东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东府〔2020〕77号)期满后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5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标准
开征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用水量折算垃圾量系数法,通过供水部门代扣方式征收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处理费用由水消费群体承担75%金额,其余部分由财政负担。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按用水量每吨0.25元;
(二)非居民按用水量每吨0.26元。
二、收费范围和对象
(一)收费范围
全县乡镇环卫服务覆盖区域,包括仙塘镇等区域。
(二)收费对象
1.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乡镇居民、村民和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即:城市环卫、绿化、消防等)暂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3.烈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孤寡老人以及取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准的服务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部门提供名单给县住建局或供水部门统一核定后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办法
(一)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住建局负责征收。对使用自来水的用户,由县住建局委托供水部门随水费按缴水费周期代征。
(二)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发展,不得挤占挪用。
特此通告
东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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