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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岑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情况
来源: 东源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时间: 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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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源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4月4日通过东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广东岑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在征集时间段内收到以下反馈意见:

序号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不采纳理由

备注

1

  一、对补偿标准合理性的质疑

   1. 补偿标准与地方经济发展脱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然而,本方案中土地、房屋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如PVC/PPR/PE管、路灯等)普遍低于《东源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东府〔2024〕40号),且未体现2023-2024年东源县国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

  具体问题:

  土地补偿:方案仅提及“按现时市场价值均价补偿”,但未明确具体标准,且未说明与东府〔2024〕40号文件差异的合理性。

  房屋补偿:东府〔2024〕40号规定农村框架结构房屋补偿为1600元/㎡,《征求意见稿》中同类房屋仅1250元/㎡,降幅达21.9%;为何不提高反降?

  附着物补偿:如PVC/PPR/PE、路灯管补偿单价明显著低于东府〔2024〕40号文件征收标准。

   2. 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冲突

  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应优先采用以大农业为主的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应不低于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同类土地标准”。本方案中回迁安置地选址未明确具体位置及配套规划,且未考虑宅基地置换的实际需求。

  3. 未充分考虑区位因素与运输成本

  岑田抽水蓄能电站(绿溪)项目地处偏远盘山乡道,交通不便,建材运输及人工成本显著高于县城。方案中补偿标准未体现区位差异,导致补偿金额不足。

   二、对补偿程序与公平性的质疑

   1. 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不透明

  方案虽列出候选评估机构,但未明确协商或随机选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候选评估机构均为河源本地企业,未引入第三方监督,易滋生利益关联。故导致评估结果公信力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方案应当听取被征收农民意见”。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听证规定》第十条:“集体土地征收应组织村民代表参与听证。”

   2. 临时安置费标准偏低

  选择回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仅为每人每月200元,远低于河源市2024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约3500元/月),难以保障过渡期内基本生活需求。

   3. 停产停业补偿条件严苛

  方案要求被征收人提供税务凭证或营业执照,对农村个体经营户(如农家乐、小商铺)缺乏包容性。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停产停业损失应结合经营规模、年限等因素综合评估予合理补偿,而非仅依赖完税证明。

   三、针对性建议

   1. 调整补偿标准,确保与经济发展同步

  土地补偿:参照东府《深圳盐田(东源)产业转移工业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方案》明确具体补偿单价。

  房屋补偿:

  货币补偿评估应采用“重置成本法或市场比较法”,结合区位、成新率等因素,确保补偿款足以重建同类型房屋。

  附着物补偿:

  参照《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定》(2023年修订),调整PVC/PPR/PE管、路灯等补偿标准。

  对果树、竹林等青苗补偿,按东府〔2024〕40号文件分类细化,避免“一刀切”。

  2. 完善回迁安置政策

  明确回迁安置地选址、规划及配套设施(如道路、水电、学校),并公示具体实施方案。

  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根据《河源市房屋征收安置办法》(河府〔2022〕12号)第十五条:“临时安置费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延长过渡期(如从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

  3. 优化评估与补偿程序

  公开评估机构选定过程,允许被征收人代表参与评估,确保评估结果透明。

  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放宽证明材料要求,按实际经营面积和行业平均利润估算。“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经营性损失应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并结合实际经营规模、年限等因素合理补偿。”

  4. 加强监督与沟通

  成立由村民代表、第三方机构组成的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征收补偿工作。

  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修订补偿方案后重新公示。

部分采纳,

部分不采纳。

  一、不予采纳“明确回迁安置地选址、规划及配套设施(如道路、水电、学校),并公示具体实施方案。”理由有:

  因《广东岑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复,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详细记载了回迁安置地的相关信息,故本方案不做重复描述,具体以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为准。

  二、不予采纳“允许被征收人代表参与评估”“成立由村民代表、第三方机构组成的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征收补偿工作”。理由有: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不予采纳“停产停业补偿条件严苛,方案要求被征收人提供税务凭证或营业执照,对农村个体经营户(如农家乐、小商铺)缺乏包容性。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停产停业损失应结合经营规模、年限等因素综合评估予合理补偿,而非仅依赖完税证明。”“ 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放宽证明材料要求,按实际经营面积和行业平均利润估算。”理由有:

  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是可以做选择的:

  1、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等证明(含完税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四、对“程序瑕疵”“《征求意见稿》未"按《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在方案中完整列明制定依据、测算标准和参考数据"致公众知情权受损 ”质疑的答复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收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本方案还在前期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阶段,待征求意见阶段结束后,根据收集的意见反馈以及会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听证程序,保障村民知情权与参与权。

五、其他收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积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汇总、整理、研究,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公布。



  四、对《征求意见稿》的法定质疑 

  1. 补偿标准与东府〔2024〕40号文直接冲突,违反上位法规定数据对比:

  土地补偿:2022年度关于《深圳盐田(东源)产业转移工业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方案》:土地(家庭住宅)价值为4000-6000元/㎡,《征求意见稿》中同类土地仅1500元/㎡,降幅达62.5%至75%;

  房屋补偿:东府〔2024〕40号规定农村框架结构房屋补偿为1600元/㎡,《征求意见稿》中同类房屋仅1250元/㎡,降幅达21.9%;

  管道补偿:东府〔2024〕40号规定直径20cm的PVC管补偿20元/米、《征求意见稿》分别降至15元/米,降幅达25%;

  路灯补偿:东府〔2024〕40号规定太阳能路灯补偿2000元/盏,《征求意见稿》降至1500元/盏,降幅达25%;。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补偿标准应“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核心问题:

  同一行政区域内,补偿标准因项目不同而“双重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原则。

  未考虑黄田绿溪地区特殊成本,补偿显失公平

  黄田绿溪地区特殊性:

  本村交通不便,运输成本及人工成本远比市县镇更高。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规,补偿方案应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和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

  村民认为补偿方案严重偏低,有失公平。村民要求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实际数据支持。

  法律依据: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交通条件特别不便、施工成本显著高于平均水平的地区,应当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行方案明显低于东府〔2024〕40号标准,违背国家政策精神。

  “交通不便地区应增设补偿系数”。

   核心问题:

  《征求意见稿》未对黄田绿溪地区的高成本进行补偿系数调整,直接套用城镇标准,导致补偿金额无法覆盖实际重建成本。

  3. 补偿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脱节,违反动态调整原则。

   经济数据:

  2023年东源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万元,2024年增长至2.5万元(增幅8.7%);

  2024年河源市建材价格指数上涨12%(水泥、钢材涨幅15%-20%)。 

  法律依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3号):补偿标准应“动态反映市场变化”。 

  核心问题 :

  在居民收入及建材成本双增长背景下,《征求意见稿》补偿标准不升反降,导致被征收人“越拆越穷”。

  五、具体修改建议

  1. 依法统一补偿标准,落实公平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2. 增设“黄田绿溪地区补偿系数”,覆盖实际成本

  引入以下补偿调整方案: 

  额外补贴:增列“偏远地区交通补贴”。

  3.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匹配经济发展。

  根据东源县统计局每年发布的居民收入及建材价格指数,按年度调整补偿标准。

  4. 程序瑕疵

  《征求意见稿》未"按《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在方案中完整列明制定依据、测算标准和参考数据"致公众知情权受损。 

  5. 完善程序合法性,保障村民知情权与参与权 

  要求东源县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成本测算依据及评估报告。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属于法定听证范围,但本次征求意见程序未依法组织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东源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



  本征求意见链接:http://www.gddongyuan.gov.cn/hdjl/myzj/content/post_646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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