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征求意见稿》的法定质疑 1. 补偿标准与东府〔2024〕40号文直接冲突,违反上位法规定数据对比: 土地补偿:2022年度关于《深圳盐田(东源)产业转移工业园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方案》:土地(家庭住宅)价值为4000-6000元/㎡,《征求意见稿》中同类土地仅1500元/㎡,降幅达62.5%至75%; 房屋补偿:东府〔2024〕40号规定农村框架结构房屋补偿为1600元/㎡,《征求意见稿》中同类房屋仅1250元/㎡,降幅达21.9%; 管道补偿:东府〔2024〕40号规定直径20cm的PVC管补偿20元/米、《征求意见稿》分别降至15元/米,降幅达25%; 路灯补偿:东府〔2024〕40号规定太阳能路灯补偿2000元/盏,《征求意见稿》降至1500元/盏,降幅达25%;。 法律依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补偿标准应“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核心问题: 同一行政区域内,补偿标准因项目不同而“双重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原则。 未考虑黄田绿溪地区特殊成本,补偿显失公平 黄田绿溪地区特殊性: 本村交通不便,运输成本及人工成本远比市县镇更高。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规,补偿方案应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和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 村民认为补偿方案严重偏低,有失公平。村民要求重新制定补偿方案,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实际数据支持。 法律依据: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交通条件特别不便、施工成本显著高于平均水平的地区,应当制定差异化的补偿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行方案明显低于东府〔2024〕40号标准,违背国家政策精神。 “交通不便地区应增设补偿系数”。 核心问题: 《征求意见稿》未对黄田绿溪地区的高成本进行补偿系数调整,直接套用城镇标准,导致补偿金额无法覆盖实际重建成本。 3. 补偿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脱节,违反动态调整原则。 经济数据: 2023年东源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万元,2024年增长至2.5万元(增幅8.7%); 2024年河源市建材价格指数上涨12%(水泥、钢材涨幅15%-20%)。 法律依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3号):补偿标准应“动态反映市场变化”。 核心问题 : 在居民收入及建材成本双增长背景下,《征求意见稿》补偿标准不升反降,导致被征收人“越拆越穷”。 五、具体修改建议 1. 依法统一补偿标准,落实公平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2. 增设“黄田绿溪地区补偿系数”,覆盖实际成本 引入以下补偿调整方案: 额外补贴:增列“偏远地区交通补贴”。 3.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匹配经济发展。 根据东源县统计局每年发布的居民收入及建材价格指数,按年度调整补偿标准。 4. 程序瑕疵 《征求意见稿》未"按《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在方案中完整列明制定依据、测算标准和参考数据"致公众知情权受损。 5. 完善程序合法性,保障村民知情权与参与权 要求东源县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成本测算依据及评估报告。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属于法定听证范围,但本次征求意见程序未依法组织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