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企业(单位)、制种主体:
为严格落实植物检疫制度,防范水稻细菌性条斑病、稻水象甲等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障我县水稻制种产业安全和农业生产稳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水稻制种生产实际,现就做好2026年水稻制种植物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种子生产环节检疫管理
(一)严格选田标准。种子生产地块须选择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史、排灌方便、土壤条件适宜的无病田块,严禁在疫情发生区或高风险区域安排制种生产。
(二)规范亲本调入管理。调入我县的水稻制种亲本,必须取得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核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未取得有效检疫证书的亲本,一律不得用于制种生产。
(三)强化亲本处理要求。种子亲本播种前,须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药剂和方法进行消毒处理,确保杀灭附着在种子表面的有害生物,处理记录应完整留存备查。
(四)加强关键期疫情防控。在秧田期、拔节期至齐穗期等检疫关键时期,制种主体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密切监测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动态。一旦发现疑似疫情,须立即停止田间作业,在24小时内向东源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植保植检股)报告,严禁隐瞒、谎报或擅自处置,确保疫情早发现、早处置。
二、严格产地检疫申报与实施
(一)申报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所有杂交水稻种子(含亲本)、常规稻种子,均须纳入产地检疫范围,做到应检尽检。
(二)申报平台。制种主体须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https://ywglmh.moa.gov.cn/)“植物检疫信息管理-产地申请”模块进行网上申报,不接受线下纸质申报。
(三)申报时限。春制种子申报时间为2月2日至2月12日,夏制种子为5月5日至5月15日,秋制种子为6月30日至7月10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产地检疫资格,相关种子不得作为种用。
(四)申报内容与材料。严格按照平台提示,如实填报《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请书》,包括制种类型、种植地点、品种组合、生产面积、预计收获时间等信息,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由生产单位(个人)负责,对申报不实引发的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同步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外调种苗需提供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当地自留种苗需提供前季《产地检疫合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繁种合同或制繁种委托书;种植地点四至(经纬度坐标)及红线图等。
(五)检疫实施。县植保植检部门将根据申报信息,在水稻关键生育期组织专职植物检疫员开展田间检疫调查。制种主体须指派专人配合调查工作,在《农业植物检疫田间调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阻碍检疫调查的,视为放弃本次产地检疫。田间发现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由检疫人员现场取样,送具备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检疫结论的重要依据。
(六)检疫结果处置。经产地检疫及实验室检测,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检测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制种主体须在检疫部门指导下进行严格无害化处理,处理合格并经复检通过后方可调运;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移交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予以销毁或改变用途,坚决杜绝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
三、规范调运检疫审批流程
(一)省外调运。调往广东省外的水稻种子,通过《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企业端填报《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并根据调入地检疫部门要求出具《调运检疫要求书》,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的,经审核合格后核发《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有关规定开展检疫工作。
(二)省内调运。省内调运的水稻种子,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填写调检申请,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可申请产检换证,经核查通过后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有关规定开展检疫工作。
四、严格落实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办理检疫申报、调运未取得有效检疫证书的种子、隐瞒疫情不报、拒绝配合检疫工作或擅自处置疫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方式:东源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股(植保植检股)
联系电话:0762-8833381
东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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