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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5〕第259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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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在东源县经营期间,我局查处赖汝兵劳动者投诉反映欠薪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通过法律规定途径邮寄法律文书无人接收,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9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在东源县经营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赖汝兵劳动者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70061.56元,我局依法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知单位足额支付赖汝兵劳动者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70061.56元,被告知单位拒不改正。

  被告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由被告知单位足额支付赖汝兵劳动者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70061.56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告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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