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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东源县经营期间,我局查处赖汝兵劳动者投诉反映欠薪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通过电话无法联系,通过法律规定途径邮寄法律文书无人接收,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9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在东源县经营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营期间存在拖欠赖汝兵劳动者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报酬共计70061.56元的问题。我局依法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9-2号)责令其支付上述劳动报酬,被处理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鉴于被处理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5〕第259号),并告知被处理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理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规定。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回执、调查询问笔录、未发放人员工资金额的欠薪材料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决定由被处理单位足额支付赖汝兵劳动者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70061.56元。
被处理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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