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县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切实做到依法、科学、稳妥下放职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河源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68号)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乡镇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收回原下放乡镇行政执法职权192项(其中仙塘镇188项,灯塔镇188项,黄田镇191项)
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11项(其中仙塘镇107项,灯塔镇108项);
2.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4项;
3.水务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10项;
4.农业农村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7项(其中灯塔镇26项,黄田镇26项);
5.卫生健康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6项;
6.林业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24项。
(二)变更或合并乡镇行政执法职权8项
1.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3项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变更,2项行政处罚事项合并为1项;
2.林业领域2项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变更;
3.农业农村领域1项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变更。
行政处罚权调整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相应调整。
二、工作要求
(一)调整后的乡镇行政执法职权自2026年3月25日起实施。实施前,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做好行政执法职权的交接工作,实施前已立案的案件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完成办理。未列入本公告范围内的其他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交由乡镇实施。
(二)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县政数局应当组织各乡镇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取消相应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尚有未结案件的执法事项可于案件结案后再行取消。
(三)行政处罚职权下放乡镇行使后,各相关部门仍应当依法履行本行政管理领域的政策制定、审查审批、业务指导等监管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职权下放为由拒不履行。要加强对乡镇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统筹做好行政处罚职权下放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为乡镇提供执法培训、业务咨询等平台,提供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和专业指导,为乡镇执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不得重放轻管。
(四)相关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调整由乡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政府部门负责。乡镇与县级政府部门对行政执法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县级政府协调决定。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继续保留下放的全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
(五)各乡镇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东府〔2023〕19号文件中涉及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公布的目录为准。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河源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
东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粤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