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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东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东源县司法局  时间: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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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按照省、市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要求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县司法局起草了《东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审议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的变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数量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也开始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求,我县亟需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规定》主要意义在于: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精神的需要。国务院2018年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首次在国家层面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作出全面规定。随后省政府修订印发了《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7号),市政府修订印发了《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府〔2020〕63号),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有效期、备案审查等程序作出了新规定。因此有必要按照国务院、省、市要求及时出台东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二是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参照省、市规定另行规定,制定《规定》可以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三是2020年法治河源考评中,我县在规范性文件部分失分较多,主要原因是各单位对规范性文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制订,因此我县很有必要出台东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我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规定》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

  1.《广东省行政规范性管理规定》;

  2.《河源市行政规范性管理规定》。

  (二)上级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

  三、《规定》起草过程

  《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5月19日通过OA征求了县直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于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无单位和群众提出修改意见。

  四、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规定》共分9章51条,相比省、市规定,增加了对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规定,细化了县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明确基本规范

  一是设立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主体清单制度,明确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社会组织等四类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证明事项等的禁止性要求。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一般要设立有效期和实施日期,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执行的,自动失效。

  (二)严格制定程序

  一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双重审核”机制。明确要求县政府及部门、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必须经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以及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审查)。二是设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六大必经程序。《规定》根据国家、省、市要求和我县实践,规定除有特别法定因由,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县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审核(审查)以及统一发布等六大程序。

  (三)完善后续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设立实施后评估机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需作实施情况评估,未规定有效期的需定期作实施情况评估,防止文件过时扰民。三是对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等程序作出明确要求。四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措施,明确社会公众可以按规定向制定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建议,拓展社会监督渠道。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gkmlpt/content/0/483/post_483103.html#7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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