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东罚〔2026〕11号
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6864318758
地址:东源县骆湖镇骆湖村骆湖坪
法定代表人:陈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5月30日夜间,我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主要生产钢坯,取得环保相关手续,取得排污许可证,配套建有型钢生产线1条、50吨电弧炉2座、钢坯连铸机1台,布袋除尘设施2套,检查期间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工业噪声产生,河源市东源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你公司厂界外西面1、厂界外南面2、厂界外南面3等点位进行噪声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河东环监测【2026】第016号)显示,你公司“厂界外西面1”的厂界噪声(夜间)的修正值为79dB(A)、“厂界外南面2”的厂界噪声(夜间)的修正值为61dB(A)、“厂界外南面3”的厂界噪声(夜间)的修正值为56dB(A),3个点位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 2类的标准限值【50dB(A)】,厂界外西面1、厂界外南面2、厂界外南面3分别超标29dB(A)、11dB(A)、6dB(A),存在“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5月30日制作);
2.现场照片证据4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5月30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5月31日制作);
4.河源市东源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河东环监测【2026】第016号)一份(河源市东源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年5月31日提供);
5.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31日提供);
6.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皓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31日提供);
7.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陈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31日提供);
8.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对陈禹授权委托书一份(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31日提供);
9.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5月31日提供)。
以上证据1-4证明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违法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5-8证明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证据9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6年5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10号),责令你公司“停止噪声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立即对噪声源进行降噪处理,整改后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标准。
2026年8月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2026年8月7日收到你公司行政处罚申辩书,你公司积极配合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工作,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顿,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设施设备采取了降噪措施,整改后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噪音检测,经检测报告显示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标准,我局经研究讨论,考虑到你公司事后整改态度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6〕10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5月31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6〕10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8月3日印发送达);
3.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书一份(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7日提供);
4.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噪声检测报告一份(东源县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7日提供);
5.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陈述申辩复核表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6年8月7日提供)。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以及你公司陈述申辩情况、我局复核采纳情况,我局拟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5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址:河源市东源县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联系 人:袁 媛
联系电话:0762-8831395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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