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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县府办  时间: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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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廉洁行政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指示,起草了《东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文件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起草《暂行办法》是基于以下因素。

  (一)填补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方面的制度空白。1998年以来,“收支两条线”改革深入开展,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我县积极按照上级部署,逐步将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审计整改要求,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特起草了《暂行办法》,为建设法治东源添砖加瓦。

  (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于保持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出台《暂行办法》,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重点向农业土地建设倾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5.《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税〔2021〕39号)

  三、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设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预决算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2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包括4条。第一条明确《暂行办法》的目的和主要依据。第二条界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第三条明确部门职责。第四条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共包括6条。第五条明确征收流程。第六条明确缴费期限。第七条规定税务部门的征缴入库责任。第八条明确票据管理。第九条规定收入退库程序。第十条明确禁止事项。

  第三章使用管理,共包括6条。第十一条界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并详细解释支出明细。第十二条明确对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的保障。十三明确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包括建立公示制度和改革对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方式。第十四条明确县政府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分账核算。第十五条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使用向农业土地开发倾斜。第十六条明确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以支持相关民生领域发展。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共包括4条。第十七条明确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相关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开发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第十九条明确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第二十条明确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数据统计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包括6条。第二十一条明确县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期限和合同内容,明确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下出让价款的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第二十三条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违约情形。第二十四条明确县税务部门和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县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明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六章附则,共包括3条。第二十七条明确《暂行办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的适用问题。第二十八条明确《暂行办法》的解释权。第二十九条明确《暂行办法》的施行时间。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gddongyuan.gov.cn/gkmlpt/content/0/539/post_539220.html#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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