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源县仙塘镇**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源县仙塘镇**摩托车行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在售的四辆电动自行车鞍垫均超过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6安全要求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等于350mm的要求,并安装了尾箱,未安装脚踏板,相关参数与产品合格证证书不一致。东源县仙塘镇**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源市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东源县**电动摩托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源县新城木京中心区的东源县**电动摩托车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的2台雅迪牌(型号:TDR30752)电动自行车整车外观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中标识的外形图不符,鞍座长度大于350mm,实测后为580mm,并配有尾箱。东源县**电动摩托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源市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东源县仙塘镇**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2023年1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源县仙塘镇**电动车行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在售的四辆金箭电动自行车鞍垫均超过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6安全要求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等于350mm的要求,并安装了尾箱,未安装脚踏板,相关参数与产品合格证证书不一致。东源县仙塘镇**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源市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东源县**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源县**车行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的4台爱玛电动自行车:1.整车编号:160222451048106,实测鞍座长度57cm;2.整车编号:876222352106661,实测鞍座长度50cm;3.整车编号:576222352103835,实测鞍座长度53cm;4.整车编号:160222451074988,实测鞍座长度55cm。以上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大于35cm,加上了尾箱,已经过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东源县**车行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源市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东源县**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源县**摩托销售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在售的四辆台铃电动自行车坐垫均超过350mm,未安装脚踏板,相关参数与产品合格证证书不一致。东源县**摩托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源市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