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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源县大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时间: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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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东罚字〔2023〕2号


东源县大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中

  地址:东源县蓝口镇老埔场村走马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执法检查,你公司主要从事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已取得环评审批及验收,配套有VOCs收集处理设施,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再经喷淋塔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期间,发现你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熔融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部分造粒熔融废气通过车间向外环境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治污设施在运行,存在废气收集处理不完善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照片;

  2.现场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四条§3.14裁量标准“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结合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和听证要求,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收 款 银 行

户名 

账    号

建行河源市分行营业部

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源县梧桐路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联系人:夏锐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源县大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pdf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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