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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源县东顺鸽业有限公司)
来源: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时间: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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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东罚字〔202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源县东顺鸽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柱光

  地址:东源县船塘镇福坑村白花莲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项目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冲洗鸽子垫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池塘,存在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环评报告书摘录》、5.《现场笔录》、6.《询问笔录》、7.《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伍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建行河源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局地址:东源县梧桐路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联系人:夏锐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源县东顺鸽业有限公司).pdf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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