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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源县宜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时间: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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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东罚字〔2023〕5号


东源县宜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兵

  地址:河源市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园二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砂泥(一般固体废物)堆放在东江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存在在东江岸边堆放洗砂泥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相片》;

  4.《监测报告》;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十五项§2.15裁量标准“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妥善处置堆放洗砂尾泥并采取复绿措施,结合你公司违法情节的实际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肆万元人民币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建行河源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河源市东源县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联系人:夏锐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源县宜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pdf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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