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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源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
来源: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时间: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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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东罚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源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杨松

  地址:河源市东源县黄田镇良村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存栏母猪约800头,仔猪约5500头,配套建有MBR处理设施、沼气池、OA池、曝氧池、固液分离机、超滤净水器等治污设施,处理工艺为:集污池+固液分离机+中转池+厌氧塘+厌氧沉淀池+曝氧塘+组合池+RO反渗透膜+氧化塘。现场检查时发现末级氧化塘底部白色PVC管道有废水外排至旁边小沥,监测人员对末级氧化塘黑膜底部白色PVC管道出水口、一级氧化塘及末级氧化塘废水各抽取水样1份,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末级氧化塘黑膜底白色PVC管道出水口污染因子氨氮超标1.3倍、总磷超标1.9倍,存在养殖废水超标排放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相片》;

  4.《监测报告》;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授权委托书》;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关于东源县茂峰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态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9.《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二十二项§8.22裁量标准“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或超总量20%以上50%以下,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情节的实际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建行河源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河源市东源县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联系人:夏锐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源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pdf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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