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东罚字〔2023〕1号
东源县俊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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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天佛
地址:东源县灯塔镇黄土岭村承前小组
一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期间,你公 司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 公司废气治理设施管道多处破损,导致焙烧废气出现跑冒漏 的情况,焙烧废气未经深度处理无组织扩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照片;
2. 现场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 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 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 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 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 物的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 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 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以及《广东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章第十八项“近二年同类 违法行为情况在2次以下,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 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结合 你公司的实际情况,我局于2023年9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字〔2023〕3号)
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 内没有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经我局行政处 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 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 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
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 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东源县梧桐路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联系人:夏锐 联系电话:0762-8832552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