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东罚字〔2023〕6号
河源安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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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建雄
地址:东源县灯塔镇灯塔村坪塘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期间正常生产, 发现你公司存在露天堆放牧草碎的情况,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 防治措施,现场产生扬尘情况较为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现场笔录》、5.《询问笔录》、6.《现场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 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 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 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 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五项“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近二年同类违法 行为情况2次以下,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 合你公司的违法实际情况及整改情况,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 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建行河源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
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 局备案。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我局地址:东源县梧桐路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联系人:夏锐 联系电话:0762-8832552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