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东罚〔2024〕6号
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56W4Q027
法定代表人:袁嘉斌
地址:东源县蓝口镇秀水村四小组邓石光崩岗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养猪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猪场养殖废水经沼气池、沼液池直接回用,深度处理设施未运行,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0月25日制作);
2.现场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0月25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1月4日制作);
4.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提供);
5.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人袁风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提供);
6.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嘉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提供);
7.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袁风初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袁风初于2024年11月4日提供);
8.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41625MA56W4Q027001W)复印件一份(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提供);
9.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1月4日提供)。
以上证据1-3证明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 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4-7证明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情况;证据8证明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证据9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4〕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告知你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后果。你公司在2024年10月28日对深度处理设施完成整改,更换了损坏的交流接触器,并于2024年11月1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1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对养殖废水深度处理设施电箱的交流接触器更换,现废水深度处理设施可正常运行。
2024年11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提交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酌情减轻处罚金额,主要陈述申辩理由是对养殖废水深度处理故障未运行问题,你公司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已立即维修,现可正常运行。经复核,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酌情减轻处罚金额的申请予以采纳,理由你公司已深刻认识问题严重性,已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4〕6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1月12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4〕6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1月26日印发送达);
3.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整改报告一份(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提供);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 2024年11月21日制作)。
5.复查照片证据1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 2024年11月21日制作);
6.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一份(东源县旺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提供)。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2024年12月3日收到你公司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一份,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工作,2024年10月28日已完成整改并消除环境污染影响,我局经研究讨论,考虑到你公司在我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已于2024年10月28日主动完成整改,消除或减少污染影响态度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3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 址:河源市东源县城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联 系 人:林红娜 联系电话:0762-8831267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