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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时间: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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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东罚〔2024〕7号



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MA4UQKOAXA

       地址:河源市东源县徐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爱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4日,我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2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2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1月14日制作);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君调查询问笔录1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1月18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员钟海波、龚伟波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分别于2024年11月18日制作);

  4.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君身份证复印件1份(陈爱君于2024年11月18日提供);

  5.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陈爱君于2024年11月18日提供);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陈爱君于2024年11月18日提供);

  7.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钟海波、龚伟波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共2份(陈爱君、钟海波、龚伟波于2024年11月18日提供);

  8.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员钟海波、龚伟波检验检测培训证书复印件共2份(钟海波、龚伟波于2024年11月18日提供);

  9.设备校准证书复印件共3份(陈爱君于2024年11月18日提供);

  10.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车牌号为粤P36Z05、粤P1P600的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共2份(陈爱君于2024年11月18日提供);

  1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1月14日拍摄);

  12.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车牌号为粤P36Z05、粤P1P600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河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的视频录像截图(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1月14日制作);

  1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调取粤P36Z05、粤P1P600机动车检测过程时环保检测线监控视频片段(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1月14日调取);

  14.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费用收款收据共2份(陈爱君于2024年11月18日提供);

  15.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袁媛、罗嘉慧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共2份。

  以上证据1-3证明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法律法规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4-7证明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8-9证明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设备具体资格认证和从业人员具有操作资格;证据10-13证明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替车检测,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证据14证明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出具虚假报告车辆的收费情况;证据15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主体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4年11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4〕7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机动车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并要求你公司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同时告知你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后果。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5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4〕7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1月18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4〕7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1月25日印发送达);

  3.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整改报告一份(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提供);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河源万达通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年11月25日制作)。

  5.复查照片证据(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4    年11月25日制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三条:“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下、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人民币(¥300.00)。                                                                    

  处拾贰万伍仟元人民币罚款(¥12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3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     址:河源市东源县城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联  系 人:林红娜            联系电话:0762-8831267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东罚〔2024〕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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