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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明杰)
来源: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时间: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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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东罚〔2025〕5号


赵明杰:

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8日上午,我局东源分局收到河源市东源县新丰江林业管理局转来无人机航拍视频线索,视频中一艘渔船(船号粤河源*****)停靠万绿湖某水域附近岸边,有三名员工正在向岸边倾倒2桶死鱼,船上另有6桶。经调查,该倾倒死鱼行为由你指使,倾倒位置位于九里湖心怡亭库湾(新丰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存在违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万绿湖水产经销部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刘细强描述死鱼倾倒点情况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3.现场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    2025年7月8日制作);

  4.现场视频证据一份(河源市东源县新丰江林业管理局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5.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肖利祥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6.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肖云义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7.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刘细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8.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叶发齐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9.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肖开文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10.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赵明杰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8日制作);

  11.肖利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肖利祥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12.肖云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肖云义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13.刘细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刘细强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14.叶发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叶发齐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15.肖开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肖开文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16.赵明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赵明杰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17.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9日提供)。

  以上证据1-10证明赵明杰违法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人员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11-16证明赵明杰及相关人员的个人身份情况;证据17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5年7月10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5〕5号),责令你“立即清理违法倾倒的死鱼,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废弃物”,同时告知你逾期未改正的后果。你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后随即安排人员对倾倒点进行了清理,我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在心怡亭库湾及距心怡亭库湾300米位置各取水样1份,监测报告显示,监测期间各项污染物均达标。

  2025年7月28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东听告字〔2025〕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5〕5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10日印发送达);

  2.清理现场视频证据一份(赵明杰于2025年7月8日提供);

  3.水质监测报告一份(河源市东源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年7月9日提供);

  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东听告字〔2025〕5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28日印发送达)。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及其他废弃物,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排放含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址:河源市东源县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林红娜

  联系电话0762-8831267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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