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
来源: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  时间: 2025-12-19
保护视力色:

河环东罚〔2025〕6号


  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69478796XN

  住址:河源市东源县蓝口镇礤下村

  经营者:包和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24日,我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深度污水处理设施仅曝气设施正常运行,加药罐无加药痕迹并长有青苔,压泥机无压泥痕迹,新建设干湿分离机未使用,处理后污水排入场内两口氧化塘后回用灌溉。经县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在你公司深度处理设施出水口点位取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处理设施出水口化学需氧量超标4.6倍,氨氮超标10倍,总磷超标49.4倍,存在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6月24日制作);

  2.现场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    2025年6月24日制作);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15日制作);

  4.河源市东源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一份(河东环监测(2025)第022号)(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6月30日提供)

  5.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提供);

  6.关于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09〕42号)一份(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提供);

  7.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9144162569478796XN)一份(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提供);

  8.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和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提供);

  9.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6月24日提供)。

  以上证据1-4证明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违反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相关负责人对情形认定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据5-8证明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和相关负责人主体资格和授权委托情况;证据9证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采纳情况及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2025年7月17日,我局向你养殖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5〕6号),要求你养殖公司正常使用深度污水处理设施、压泥机及干湿分离机,定期加药,停止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治污设施运行台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0日到你养殖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你养殖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5〕6号)要求,已按要求正常运行深度处理设施、压泥机及干湿分离机。

  2025年7月19日,我局向你养殖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养殖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养殖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向我局提出申辩申请,因你养殖公司经营困难,且未造成实际性环境影响,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东责改〔2025〕6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16日印发送达);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东罚告〔2025〕6号)及其送达回证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19日印发送达);

  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提供)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对东源县天蓬养殖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30日制作);

  4.复查照片证据一份(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于2025年7月30日制作)。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结合你养殖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东源分局三楼财务室开具《河源市非税收入罚款缴纳通知书》,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你养殖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纳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养殖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址:河源市东源县梧桐路

  邮政编码517500

  林红娜

  联系电话0762-8831267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东罚〔2025〕6号).pdf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