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博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仕中):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以逃避方式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关闭单位经营办公场所,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47-9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理单位在东源县经营期间,存在拖欠黄丽珍、李秀女等18名劳动者自2022年5月6日至9月30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59083.6元的问题(详见附件)。我局依法对被处理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47-6号)责令改正,被处理单位逾期拒不改正。鉴于被处理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整改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向被处理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47-7号),并告知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因被处理单位关闭单位经营办公场所,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我局依照规定向被处理单位公告送达了法律文书,被处理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邮寄文书凭证、文书送达公告、东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截图、调查询问笔录、被处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陈仕中所出具欠条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决定由你单位足额支付黄丽珍、李秀女等18名劳动者自2022年5月6日至9月30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59083.6元(详见附件)。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