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博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仕中):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以逃避方式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关闭单位经营办公场所,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47-10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罚单位的以下行为:一、逾期未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二、拖欠黄丽珍、李秀女等18名劳动者自2022年5月6日至9月30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59083.6元。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47-6号)要求被处罚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进行整改,被处罚单位逾期不改正。鉴于被处罚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整改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3年2月13日向被处罚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47-8号),并告知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因被处罚单位关闭单位经营办公场所,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我局依照规定向被处罚单位公告送达了法律文书,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文书凭证、文书送达公告、东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截图、调查询问笔录、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陈仕中所出具欠条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规定,违法情节较重。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拟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按照我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以罚款8000元;
2.被处罚单位发生欠薪,我局按照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处以罚款17000元。
以上二项罚款合计:25000元(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四楼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书面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财务室。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