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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河源市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来源: 人社局  时间: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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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福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以逃避方式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关闭单位经营办公场所,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37-6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处罚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一、逾期不按照我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37-2号)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和前来接受询问调查;二、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37-3号)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鉴于被处罚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37-4号),并告知被处罚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上述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邮寄文书凭证、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等规定,违法情节较重。

  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等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不按照我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以罚款13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13000元(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四楼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书面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财务室。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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