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广东汇美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人社局  时间: 2023-05-12
保护视力色:

广东汇美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翰阳):

  我局查处你单位发包河源九里湾C组团住宅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C3栋、C4栋、C5栋劳务分包项目给海南惠鑫华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期间,有劳动者投诉反映被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法律文书进行调查,因你单位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55-6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发包河源九里湾C组团住宅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C3栋、C4栋、C5栋劳务分包项目给海南惠鑫华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要求提供该工程项目用工之日起至今的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等所有用工管理台账;

  二、未按要求提供该工程项目用工之日起至今的所有劳动合同;

  三、未按要求提供该工程项目用工之日起至今的所有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或者备案手续证明材料。

  四、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55-5号)责令限期报送有关书面材料,逾期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不按照我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且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罚款8000元;

  二、未按规定建立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处罚款20000元;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处罚款50000元;

  以上三项罚款合计:78000元(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2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