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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惠州金科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来源: 人社局  时间: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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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金科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鹏):

  我局查处你单位在东源县向河源万绿水乡投资有限公司承包管理万绿春天工程项目期间,有劳动者投诉反映被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法律文书进行调查,因你单位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82-3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向河源万绿水乡投资有限公司承包管理万绿春天工程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要求提供用工之日起至今的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台账等所有用工管理台账;

  二、未按要求提供管理万绿春天工程项目期间用工之日起至今的所有劳动合同;

  三、未按要求提供管理万绿春天工程项目期间用工之日起至今的所有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或者备案手续证明材料。

  四、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82-2号)责令限期报送有关书面材料,逾期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决定你单位足额支付向河源万绿水乡投资有限公司承包管理万绿春天工程项目期间10名管理人员工资合计534903.96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告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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