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鑫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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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通过电话无法联系,通过工商信息核查经营地址无法联系,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经多次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仍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09-6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承建仙塘KTV沐足K歌会所(派畅)工程项目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逾期未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兹有张海辉、莫裕春等多名劳动者投诉称你单位在该工程存在拖欠劳动报酬问题,经我局作出法律文书要求你单位对上述情况核对情况书面解释和说明,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提交,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核对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09-5号)责令限期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等规定,违法情节较重。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不按照我局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以罚款13000元;
二、被告知单位发生欠薪,我局按照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处以罚款37000元。
以上二项罚款合计: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