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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广东汇美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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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汇美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平):

  我局查处你公司发包河源九里湾C组团住宅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C3栋、C4栋、C5栋劳务分包项目给海南惠鑫华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期间,有劳动者投诉反映被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发出法律文书进行调查,因你公司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未按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55-13号)法律文书。

  你单位在东源县发包河源九里湾C组团住宅室内批量精装修工程C3栋、C4栋、C5栋劳务分包项目给海南惠鑫华实业有限公司承包期间,逾期不按照我局2023年3月23日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55-3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经我局2023年4月1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55-5号)责令限期内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逾期拒不改正。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我局依法于2023年5月26日向你单位作出并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55-7号),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或拒绝接收法律文书,我局依法于2023年6月1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决定书,经过30日公告即于2023年6月30日视为送达。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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