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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来源: 东源县民政局  时间: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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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象认定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上述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二)申请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查询核对。

      (三)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信息化核对。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3.申请受理。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4.入户调查评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

       5.初审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6.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信息公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四)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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