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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典型案例(7宗)
来源: 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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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东源县仙塘镇**粮食加工厂加工销售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袋装大米案。2023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源县徐洞火车站综合小区的东源县仙塘镇**粮食加工厂进行检查,在东源县仙塘镇**粮食加工厂的仓库内发现2种标称生产商为东源县仙塘镇**粮食加工厂的使用“马坝油粘米”名称的袋装大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无法提供。东源县仙塘镇**粮食加工厂加工销售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袋装大米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东源县市监局对该加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2、段*华经营使用假冒“三棵树”注册商标的优质真石漆涂料案。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线索依法对位于东源医共体(灯塔)健康产业园内的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发现,在段*华包工包料承包的东源医共体(灯塔)健康产业园外墙喷涂真石漆项目施工现场发现2种标签标注“三棵树”注册商标的优质真石漆涂料(黑桶:ZSG100-11 zsb85309E优质真石漆、白桶:ZSG100-11 zsb85309E优质真石漆,净含量均为50Kg)。经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主管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上述两种标签标注“三棵树”注册商标的优质真石漆涂料均不是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使用“三棵树”注册商标亦未经商标注册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或授权。段*华经营使用假冒“三棵树”注册商标的优质真石漆涂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源县市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3、湾**生物科技酒业(河源)有限公司生产经检验不合格的湾**露酒案。2023年5月1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湾**生物科技酒业(河源)有限公司生产的湾**露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7588-2011《露酒》,产品质量明示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产品出厂前,误听说酒精实际度数可以在标示值范围内有±2度的差距,且酒放久了酒精度会下降,为了保证产品保持50度的口感,将度数调高,导致生产了酒精度不合格的湾之春露酒。湾**生物科技酒业(河源)有限公司生产经检验不合格的湾**露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源县市监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4、广东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客家**黄酒案。2023年1月6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客家**黄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3662-2018《黄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广东绿**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客家**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东源县市监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5、东源县**中心卫生院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源县船塘镇中兴路西*巷*号的东源县**中心卫生院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卫生院疫苗接种门诊AEFI处置室的急救箱里有葡萄糖注射液5支、氯化钠注射液1袋、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盒、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盒。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东源县**中心卫生院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源县市监局对该卫生院作出行政处罚。

  6、东源县**木材加工厂使用未经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案。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日常监察行动及“3·15”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对东源县**木材加工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在用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铭牌标注叉车型号:CPC 35X,制造厂:安徽**叉车有限公司)未经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东源县**木材加工厂使用未经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源县市监局对该加工厂作出行政处罚。

  7、东源县蓝口镇**综合商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源县蓝口镇**综合商场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樱乐卫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双炉)1台,产品型号:JZ20Y.2-,在该燃气灶具的外包装及产品上均印有执行标准:GB16410-2007字样。因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已于2020年12月24日发布,于2022年1月1日实施并替代《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故上述燃气灶具不符合安全标准。东源县蓝口镇**综合商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东源县市监局对该综合商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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