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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邹石清)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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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石清:

  你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期间已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而被取消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待遇,我局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已申领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款10000元。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亦未退款。经我局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00-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我局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00-4号)并邮寄至你住址,你拒绝签收,拒不配合处理,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00-4号)法律文书。

  你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期间已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而被取消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待遇,我局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已申领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款10000元。但你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亦未退款。后经我局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你亦未在我局作出处理告知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30日向你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东人社监字〔2022〕第200-3号)。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时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东源县新县城新河大道与建设一路交汇处   

  邮编:517500  

  联系人:刘俊山           联系电话:0762-8808896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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