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
姓名:陈玉凤,性别:女,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03
住址: 广东省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新联村人民居21号,联系电话:曾女士180*****268
银行账户:80010000*****733,开户银行名称:农村信用联社
法定继承人:
姓名:曾明华,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41425*********117 是参保人陈玉凤的儿子,住址: 广东省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新联村人民居21号,联系电话:151*****371 。
参保人陈玉凤从2012年1月至2017年6月,由我局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多领取:2019年工伤调待抚恤金共计1584.00元(大写:壹仟伍佰捌拾肆元)。我局于2023年 8 月 21日向你送达《退款通知书》,但你未按退款通知书的要求退回。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多领取的1584.00元(大写:壹仟伍佰捌拾肆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退回我局指定的以下账户:
账户户名:东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202301040014019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源市东源县支行
银行行号:103598520234
附言:退回陈玉凤多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张丽燕,电话:0762-8808129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本决定书一式叁份
东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