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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河源市鼎尚易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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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办公场所无人,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14-8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经营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逾期不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14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14-7号)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三、拖欠谢树章、郑群志等11名劳动者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203864元(详见附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决定由你单位足额支付谢树章及郑群志等11名劳动者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203864元(详见附件)。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pdf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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