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鼎尚易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办公场所无人,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14-8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你单位在东源县经营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逾期不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14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114-7号)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三、拖欠谢树章、郑群志等11名劳动者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203864元(详见附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决定由你单位足额支付谢树章及郑群志等11名劳动者自2019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劳动报酬共计203864元(详见附件)。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