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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源县西香记山水大排档)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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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西香记山水大排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5MACBLNJFXH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邱远军、张淑怡、何东华3名劳动者自2023年5月27日至8月10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0362元一案,因你单位经营场所关闭,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接受法律文书,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39-4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在东源县经营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邱远军、张淑怡、何东华3名劳动者自2023年5月27日至8月10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0362元(详见附件)的问题。经我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39-3号)责令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等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由被告知单位足额支付邱远军、张淑怡、何东华3名劳动者自2023年5月27日至8月10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0362元(详见附件)。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告知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欠薪工人工资花名册.png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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