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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东人社监字〔2023〕第239-5号)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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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张文杰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邱远军、张淑怡、何东华3名劳动者自2023年5月27日至8月10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0362元一案,因你单位经营场所关闭,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拒不接受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接受法律文书,通过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39-5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有以下行为:

  一、逾期未按照我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39号)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和接受询问调查;

  二、拖欠邱远军、张淑怡、何东华3名劳动者自2023年5月27日至8月10日期间劳动报酬共计10362元。经我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239-3号)要求被告知单位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进行整改,被告知单位逾期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拒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等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拒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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