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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中建八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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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八局华南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QXU0F)

  我局查处你公司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一案期间,因你公司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303-7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在东源县承建施工河源万达住宅工程项目期间,在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因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于2024年1月启用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函300万元后,存在未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问题。经我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3〕第303-5号)责令改正,被告知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罚款14000元;

  二、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亦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处罚款84000元;

  以上二项罚款合计:98000元(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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